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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这样规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5-18 13:38)    点击:176

驻马店律师分析案情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贾某(化名)与妻子薛某(化名)共育有三子女,薛某于2017年逝世。贾三(化名)为家中的最小儿子,在贾某年老体病时陪伴照料,于是被继承人贾某生前订立遗嘱,称在其死后将名下房屋由其享有的部分指定由贾三一人继承,并打印遗嘱。

  2020年,贾某逝世。贾大(化名)、贾二(化名)、贾三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贾大、贾二因遗产分割问题无法与贾三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并积极向他们宣传《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条文。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该遗嘱系打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属于新增的遗嘱形式。所以本案中打印遗嘱的形式是有效的。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作为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 在形式上,打印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需要有见证能力,且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内容上,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针对2021年以前订立打印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所以即便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也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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