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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法院:判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8 13:38)    点击:192

驻马店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桐梓县燎原镇某小区19栋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大众轿车内的30部手机后逃离现场。后将29部手机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余下一部手机自用。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822元。

  2021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又在四川省宜宾市某小区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大众轿车内的现金900余元和茅台酒一箱(6瓶)。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茅台酒价值人民币8994元。

  另查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后,对王某甲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查获茅台酒一箱、OPPO手机一部、人民币3215元。

  被告人王某甲还曾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桐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49716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桐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9822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有话说

  盗窃车内财物的主要作案手法

  砸玻璃盗窃。犯罪分子通过砸碎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物品。

  拽拉车门盗窃。犯罪分子趁车主一时粗心忘记锁车、关窗之机,盗窃车内财物。

  高科技作案。通过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然后在车主离开后开门作案。

  防范车内财物被盗,说一千道一万,最主要的还是车主提高防范意识。

  离车时,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将其随身携带,检查好车辆是否锁好,车窗是否全部关闭。

  停车时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在偏僻地段,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视频监控的场所。同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谨防丢失、被盗。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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